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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03-09 12:13 作者:编辑小兔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14 次

吉林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国家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根据国家政策精神,为做好我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细化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积极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对实际种粮农民造成的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负责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核定分市县补贴总额、明确补贴主要内容等;市县要根据省补贴实施方案和本地实际,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选定补贴品种、核定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等。

(二)规范发放、公开透明。各市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做到补贴信息无差错,补贴对象无异议,发放过程全透明。

(三)强化宣传、加强监管。各市县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积极回应农民关切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补贴资金监管,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市县补贴额度

省对市县补贴额度根据中央资金额度和2022粮食播种面积因素核定。

(二)明确补贴内容

各市县结合补贴资金额度、地域粮食种植特点和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等。

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可通过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市县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补贴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范围为合法耕地,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播种面积、虚报面积。

补贴依据为县域内实际种粮农民纳入补贴品种和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播种面积。

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依据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规范补贴管理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存在结余的市县,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负责核定补贴面积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相关部门提供的补贴基础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对经审核确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并公开.

2.强化补贴审核。各市县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

3.规范发放管理。各市县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不误农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禁止集体代领“一卡(折)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补贴政策,省级建立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全省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负责指导市县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市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备。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要及时启动补贴发放相关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于2023年5月26日前发放完毕,发放情况应于6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市县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资金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305/t20230522_871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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