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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09:07 作者:编辑359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20 次

山东“按揭农业贷”管理办法

“按揭农业”是指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或租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的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并负责后续经营,就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在约定还款周期内以按揭形式偿还贷款的农业经营模式。

一、贷款对象

“按揭农业贷”是指农商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用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农业项目基础设施的贷款。

二、“按揭农业”项目准入

“按揭农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项目应符合农担业务范围,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当地政府支持,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农担公司和农商银行推荐。“按揭农业”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合作意向强、资质优良、信用良好;

(二)投资开发“按揭农业”项目在农商银行服务辖区内,土地使用规划和用途符合政策要求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划;具备开发建设相关资质,并通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资格认定,手续齐全,且项目进度完成80%以上;

(三)项目投资主体在农商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出售(出租)资金(包括购买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农商银行发放的“按揭农业”贷款和其他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管等;

(四)贷款出现风险无法偿还需处置项目基础设施时,项目投资主体承担协助处置责任。

三、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商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准入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购买或租用“按揭农业”项目用于自身或家庭自主经营,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

(二)借款人与项目投资主体签署合法有效的购买或租用合同,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签署的租用合同应明确租用年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为10-300万元,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预期收入及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购买农业项目基础设施价值或租用合同金额的70%。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按揭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三)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对获得道德模范、劳动模范、杰出人物、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可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四)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照0.75%/年收取。

(五)财政贴息。省农担公司担保的政策性业务可享受财政贴息。借款人到期按时还款的,可享受2%省财政贴息(若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五、担保及还款方式

(一)担保方式。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办理抵押登记;对单户5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投资主体(国有控股50%以上的除外)按10%比例提供反担保。

(二)还款方式。根据项目预期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可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还款计划表分期等还款方式。

六、操作流程

(一)项目准入。农业农村部门、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向项目投资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等宣传推介“按揭农业贷”。农业农村部门对“按揭农业”项目把关,择优向农商银行和省农担公司进行推荐。农商银行与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投资主体将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土地流转、产权归属或项目建设等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门“按揭农业”项目推荐意见等,提供给农商银行和省农担公司,省农担公司按项目设计担保服务方案

(二)贷款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省农担公司建立“按揭农业贷”项目白名单制度;对借款人自行申报或项目投资主体推荐申报的,农业农村部门、省农担公司筛选后纳入白名单管理。白名单客户向农商银行或省农担公司申请贷款时,提供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的购买或租用“按揭农业”合同以及首付款交纳凭证,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及保证人等合法有效证件等。

(三)调查、审查与审批。各农商银行按照内部程序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省农担公司按业务流程和担保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四)签订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农商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受省农担公司委托与借款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与项目投资主体签署签订《反担保保证函》。对以“按揭农业”项目基础设施抵押或其他方式抵押的,及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登记。

(五)贷款发放。“按揭农业贷”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一律通过借款人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投资主体在农商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七、风险管理

(一)严格审核“按揭农业”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严格把关“按揭农业”项目,重点核实项目批复是否合法有效、项目是否真实,以及项目可行性、效益等。对尚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要严格关注项目投资主体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进度,对出现完工风险的,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二)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的贷(保)后管理和监测分析;农商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筛查疑点并及时核查,防止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或挪作他用,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要立即收回。

(三)密切关注项目经营情况。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与各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各管理中心要加强“按揭农业”项目经营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市场行情及相关农业政策变化情况,同时注重防范自然灾害、病虫害等情况,引导借款人购买农业保险。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化解风险。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6/t20220621_3973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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