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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7 09:07 作者:编辑小兔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24 次

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根据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和省农委《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须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3.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二)生产管理

1.生产组织标准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推广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近三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省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100%。

2.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主要产品品牌化。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拥有注册商标;按要求落实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生产规模

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4.渔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浅海滩涂等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5.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四)生产效益

1.经济效益好。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上年度农场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3.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六条 申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需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农场规模、经营状况、生产技术装备、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经营过程等相关图片;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其他证明权证和规范合同等;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特殊种养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市。各市根据本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

第八条 省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市级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省级示范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农村厅发文予以公布。有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消其省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场:

(一)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三)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

(四)放弃或拒绝参加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08/t20220822_4035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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