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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时间:2022-01-19 10:42 作者:全农网 阅读:152 次

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财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农民田间学校。

二、建设原则

--产业导向、科学布局。坚持产业导向,围绕五大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在农业产业链上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合理布局,推进农民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政府引导、服务农民。坚持政府引导,按照农民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求,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内容,加强运行管理。尊重农民学习规律和特点,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整合资源、合作共赢。坚持整合资源,注重以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综合服务站、农业示范园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对象,在尊重各类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发挥其资源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创新模式、纳入体系。坚持创新引领,科学定位,充分拓展农民田间学校功能,创新农民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升农民培育质量。将农民田间学校纳入全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农民田间学校在基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三、建设标准

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要达到“七有”要求,落实“六个一”标准。

“七有”要求:

(一)有主导产业。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地点周边要有规模化发展的特色产业,建设地点选择以五大农业重点产业规模化或特色产业发展集中的区域为主。

(二)有固定学员。学员的选择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种植养殖大户为主,是渴望学习科学种养管理技术、能够保证系统参加培训学习的农民。

(三)有培训场所。有一个可供学员学习的固定场所,设立多功能教室、科技书屋、咨询服务室、设备储备室等。其中:多功能教室面积80平方米以上,具备能够容纳50人左右的固定培训教室;购置课桌椅30套以上,设立信息宣传栏。

(四)有教学设备。农民田间学校要有电脑、投影仪、摄像机等教学必须的多媒体设备,以及档案柜、书橱和相关的图书影像资料。

(五)有实训基地。学校必须围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建立一个试验示范田或养殖试验示范场,保障学员有实践实训、现场观摩的基地,保障课堂教学与实操实训相结合,提高培训效果。

(六)有专业辅导员。每所田间学校至少有1名固定的、能够熟练运用参与式培训方法的专业辅导员,按照农民田间学校运行要求负责指导教学活动,帮助解决实训基地生产技术问题。

(七)有培训制度。建立教学工作规范流程,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大纲,健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教学档案保管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形成长效机制。

“六个一”标准:

“一组”。成立一个技术指导组。每所农民田间学校构建一个长期运行的技术指导小组,该小组由区市、县(区)或乡镇技术负责人和村技术负责人、土专家、田秀才及辅导员构成。

“一员”。培养一名农民辅导员。农民田间学校要培养1名村级推广员或农民辅导员或科技协调员,要求熟悉当地农业生产、辐射带动能力强,掌握先进实用技术,乐于帮助和传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装备,通过系统培训提升,负责在当地继续开展技术服务,成为留得住的乡土专家。

“一批”。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每所农民田间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培养科技示范户5户以上,让示范户发挥核心示范作用,带动村民共同发展致富。

“一栏”。建立一个农业技术信息宣传栏。田间学校可利用行政村现有信息栏或独立制作技术信息栏,通过不定期更新内容,展示农民需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信息。对学习活动日的技术要点、经验等进行公示展示。

“一田”。建立一块科学试验示范田或养殖场。田间学校充分利用示范田为当地学员现场培训教学开展田间调查与生态系统分析提供方便服务。

“一历”。形成一个农事季节历。田间学校要按照农事季节和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关键节点,组织田间学校活动日,按照农事季节和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

四、命名和编号

(一)命名规范。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按边长80厘米×50厘米,黄底红字设定,须标明宁夏及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即宁夏××县××合作社(或其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示范校单独挂牌,增加“示范校”字样。

(二)编号规范。

农民田间学校编号共13位,具体规范如下:

1.第1位(即■□□□□□□□□□□□□)为宁。

2.第2位(即□■□□□□□□□□□□□)为市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1、石嘴山市2、吴忠市3、固原市4、中卫市5。

3.第3-4位(即□□■■□□□□□□□□□)为县(市、区)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兴庆区01、金凤区02、西夏区03、永宁县04、贺兰县05、灵武市06;石嘴山市大武口区01、平罗县02、惠农区03;吴忠市利通区01、青铜峡市02、盐池县03、同心县04、红寺堡区05;固原市原州区01、西吉县02、隆德县03、泾源县04、彭阳县05;中卫市沙坡头区01、中宁县02、海原县03。其中宁夏农广校和宁夏原种场均编在银川市贺兰县。今后农业农村厅直接建设的农民田间学校按建设单位所在地统一编号。

4.第5-8位(即□□□□■■■■□□□□□ )为农民田间学校建校年份序号。

5.第9-10位(即□□□□□□□□■■□□□)为本地农民田间学校序号。

6.第11-13位(即□□□□□□□□□□■■■)为全区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序号(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五、动态管理

自治区财政支持建设的农民田间学校分新建校和示范校。示范校在已建的农民田间学校中遴选;新建校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综合服务站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基础上遴选。按照县级申报、主体自建、区县审核、挂牌管理的原则,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申报表》、《农民田间学校示范校申报表》,编写《农民田间学校实施方案》、《农民田间学校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自治区产业化资金计划予以支持。农民田间学校由申报主体自主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自查自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县(市、区)自查自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验。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兑付资金并统一编号挂牌。挂牌的农民田间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农民田间学校,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回标牌。

(一)无法继续发挥农民田间学校作用的;

(二)师资团队不能满足技能培训需求的;

(三)经营主体因破产、解散等情形被注销的;

(四)其他原因造成培训工作无法开展的。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t.nx.gov.cn/zwgk/zfxxgkml/nmttz/202106/t20210617_2889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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