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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19 10:42 作者:全农网 阅读:166 次

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含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相应质量管理机构,将具备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当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人的资质、经营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任务、标准、工程和耕地质量及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六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双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参建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为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加强质量管理。

第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测绘、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履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测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第十九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和评估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周期提交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不得擅自推迟。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合理性进行评估。

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监理单位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当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成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按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评价内容包含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粮食产能等,评价结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出具。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并符合当地档案管理时限要求。

项目档案应当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和浙江省数字农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推进数字农田系统应用,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12/24/art_1589297_58938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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