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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时间:2021-04-09 11:15 作者:编辑小土豆 来源:农业专家投稿 阅读:314 次

为深入推进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生猪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能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二、保险期限

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承保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承保机构承诺给予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的 10 %予以计算赔款。

四、免除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90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承保公司

农业农村厅组织遴选确定承保机构,或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政府采购确定,2021年-2022年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七、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尽快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报案。

(二)被保险能繁母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能繁母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三)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每头能繁母猪按1500元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认定死亡母猪是否投保,以能繁母猪投保时的耳标为准,如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承保机构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五)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投保人负有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猪死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猪进行索赔时,需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主要有:现场(有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在场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焚烧、深埋、化制、生物发酵的机械处理的前、中、后各一张);非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提供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清单(包含耳标号)。

(七)对于不足8个月或超过48个月畜龄的死亡母猪,未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而病死的母猪,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母猪,承保机构均不予以理赔。

(八)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八、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补贴申请报告;市、县(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各县(市、区)投保理赔情况汇总(附件3)等(需相应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盖章)。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能繁母猪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县(市、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件4)。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系统全省承保情况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次年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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